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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繳交2008年度工程定額測定費的通知

關于繳交2008年度工程定額測定費的通知

粵建價函[2009]156號

廣州市建委、各地級以上市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jù)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計價格[2001]585號,省物價局、財政廳已以粵價[2001]169號文轉發(fā))和省物價局《關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設收費的通知》(粵價[2001]323號)規(guī)定,國家計委、財政部和省物價局、財政廳將原規(guī)定繳納的工程定額編制管理費和工程勞動定額測定費,從2002年1月起合并為工程定額測定費,收費標準統(tǒng)一為建安工作量的1‰。工程定額測定費,屬行政性收費,納入財政管理,從建設項目投資中提取,由施工企業(yè)(含建筑、安裝、市政、園林建筑、綠化和裝修等企業(yè))代收,并按“收支兩條線”的規(guī)定和省政府辦公廳粵府辦[1985]14號文及省建設廳、財政廳粵建價字[2001]11號文規(guī)定的繳留比例直接匯入各級財政部門指定的財政代收費專戶。現(xiàn)將2008年度各市上繳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及省屬有關單位直接向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繳納的    具體辦法通知如下:
    一、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要將2008年度收繳工程定額測定費的情況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并按省財政廳收支兩條線的規(guī)定,將總收額按20%的比例直接匯入省財政廳指定的財政代收費專戶。
    二、省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下屬的省第一、二、四建筑工程公司、省工業(yè)設備安裝公司、省基礎工程公司、省建筑工程機械施工有限公司、省建筑構件工程公司以及省直各建筑裝飾等施工企業(yè),按2008年度建安工程量1‰直接交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已在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交納費用的工程除外)。
    三、省第五、六、七、八建筑工程公司,按2008年度建安工程量1‰的50%直接交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50%交當?shù)毓こ淘靸r管理站。市屬及市屬以下施工企業(yè)跨地區(qū)施工的工程項目,分別向工程項目所在地和企業(yè)所在地的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各繳50%。
    四、各專業(yè)企業(yè)和各廳局下屬施工企業(yè)(包括鐵路、公路、航道、電力等),凡使用省定額和全國統(tǒng)一專業(yè)通用定額,按上述專業(yè)2008年度完成建安工作量的1‰直接上交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已在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交納費用的工程除外)。
    五、中央部屬、部隊、省外、境外駐(進)粵的施工企業(yè)按2008年度在粵完成建安工作量的1‰直接上交施工項目所在地的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
    六、省直屬施工企業(yè)憑上年度的施工建安工作量年度報表,于四月底前到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辦理收費通知書后再到中國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辦理繳款手續(xù)。
    七、各市和各單位尚未按規(guī)定上繳和繳納2008年度及以前年度的工程定額測定費的,一律要補交,沒有交足的,要按規(guī)定足額上繳和繳納。
    八、各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和范圍征收,并按省政府辦公廳的規(guī)定足額上繳。施工企業(yè)應嚴格按照國家與省規(guī)定的繳納標準上繳各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任何部門、單位不得隱瞞、截留、坐支、挪用,違反者將按有關規(guī)定查處。
    各市有關規(guī)定與本通知內容相抵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附:省財政廳指定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委托銀行代收費項目帳號


廣東省建設廳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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